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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讲堂 | 情与理:在中国发现法律----兼及法学的中国学派自觉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30 23:56:01

12月29日下午,我院法学大讲堂在逸夫国际会议中心一楼报告厅如期举行。湖北荆楚社科名家、我校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徐勇为我院广大学子带来“情与理:在中国发现法律----兼及法学的中国学派自觉”的主题讲座。法学院党委书记杨臣、院长李克武、副院长丁文以及学院多位教授出席本次讲座。讲座由院长李克武主持。

讲座正式开始前,李克武院长对主讲人徐勇教授曾经的就职经历、获得的荣誉等情况做了简单的介绍,徐勇教授长期从事农村问题与中国政治研究,作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的开拓者之一,在其研究领域所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也是不胜枚举,李克武院长对徐勇教授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表示了高度赞扬,并表示对即将开始的讲座充满期待。

讲座伊始,徐勇教授首先介绍了讲座主题的背景内容,基于最近中央出台的《民法典》和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两项立法内容,徐勇教授讲到:“以我个人观察,中国法学人有强烈的法条意识,遇事都要从法条出发,根据法律观察事物,较为缺乏问题意识。”并提出为什么中国到现在才有民法?它是内生的,还是移植的?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中国是依靠什么来调节财产和个人关系的?等一些列问题,引发了广大听众的深入思考。

接着,徐勇教授从人类社会的共同起点出发,对古罗马和我国古代社会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们讲述了关系中的法律内容。他指出人类社会的起点都是家族,但因为地理环境、社会分工程度不同等因素,造成各个国家的社会演化路径不同,行为规则不一样。古罗马异质人口混合居住、商业发达,由此造成古罗马的法律具有私法发达和突出个人权利的特征。而古代的中国则不同,中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国家,社会大分工进行到第二阶段就停止了,因此中国古代成为发达的农业社会。国家的基层单位主要是血族团体,诸如家庭、家族和宗族等,人们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关系。

在进行简要对比之后,徐勇教授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律一般不介入家庭和家族内部,其内部事务主要是自行处理,国家法律维护家长的地位。国家充分考虑家庭作为情感单位的要素,情在法中。国法在实行过程中,需要考虑促进家族稳定和谐的亲情因素。这里的情既指亲情关系,又指酌情处理。同时,在中国,与法律相比,作为共同意见的“理”更为重要。它蕴藏在人的内心之中,是比法律更加强大的力量,具有超验性和至高无上性,具体包括百善孝为先、公道自在人心、天理不容等内容。之后徐勇教授总结道:中国法律是一个情与法相统一的体系,在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的同时也要在中国发现法律,在中国理解法律,将孝老爱亲找回到法律中来,走出法条主义 ,注重学派自觉,推进原创性研究。除此之外,徐勇教授还提出了自己对当下法学研究者们的一点寄望,期待将来出现以中国法律为基础的《论法的精神》、《法哲学原理》。

讲座最后,徐勇教授与在场学子进行了深刻的提问交流互动,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如何理解个体主义和群体主义、如何理解民族狭隘主义等问题,徐勇教授结合一系列案例鲜明生动地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答。至此,这场精彩的讲座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顺利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