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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钰教授出席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1-09 20:03:59

【通讯员韩金航报道】全国人大正在征求对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正草案)的意见,2021年11月7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承办的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正草案)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顺利举办。我院石先钰教授应邀出席研讨会。 

出席会议的有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石先钰教授、湖北经济学院陈娴灵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副教授、武汉大学郑涛老师、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刘丹老师、武汉社会科学院杨瑜娴老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欢欢老师等武汉高等院校的多位专家学者以及众多博士生共18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伊始,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向与会人员传达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对武汉地区学界之声的重视,之后,张卫平会长通过线上方式对会议致辞。

石先钰教授认为小额诉讼标的调整幅度过大,建议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确定为40%以下。具体条文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理由是:第一,基于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考虑,取中间值40%较妥。第二,立法必须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小额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但是立法应当考虑长远,而不仅仅是权宜之计。第三,从各国规定看,对小额诉讼都是限定在真正“小额”的范围。第四,本条第二款弥补了当事人的需求,也适当扩大了小额诉讼的范围。第五,实务中,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是法定适用,但是各地往往是按照选择适用处理。

会议由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