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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行第十五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5-08 22:48:44

(通讯员 韩金航 马瑞婷)5月6日下午,第十五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在法学院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期学术沙龙的主题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侯卓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税收征管中的法律问题”。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文杰教授担任本次学术沙龙的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伟、讲师沈斌担任与谈人。我院青年教师周林、聂圣,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伊始,主持人文杰教授详细介绍了此次学术沙龙主讲人侯卓副教授的个人情况,并对各位老师与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本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正式开始。



侯卓副教授首先就学术界关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争议进行了说明,并对实务界就该分歧形成的具体做法进行了列举。其次,对《税收征管法》中的核定征收条款进行释明。除征收外,税收保全也成为了实践中的一大关键点对此,通过案件引入的方式,概括了税务机关面对税收保全条款的适用而产生的问题。另外他还对企业清算中的税收优先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退税问题进行了讲解。最后,对实践中税务机关的代位权进行了介绍。对《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与谈坏节胡伟教授从税法定位的角度总结侯卓副教授的观点。胡伟教授认为,征税权和财产权配置问题,宏观角度看实际上是国家本位和权利本位的问题,税收征收关系的定性影响着税收制度立法上的逻辑。在此基础上,胡伟教授通过对比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将财税纳入到经济法范畴,造成财税制度运行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沈斌老师对侯卓副教授的观点进行了思考,提出目前学术界税法定位问题研究上所面临的难题

自由交流环节聂圣老师向侯卓副教授请教了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公私法的交融是目前世界的趋势,公法越来越依托私法来实现公法上的目的,导致原本应该通过公法解决的问题,借用私法进行操作,甚至有向私法领域“逃逸”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公法目的的充分实现,是否存在内在冲突第二,若将税收征管关系理解为税收之债,则具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而《税收征管法》从名称上来看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请求权与具有强制力和管理能力的公权力存在内在冲突,那么应当如何调和两者的关系。面对以上提问,侯卓副教授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可能更多是从形式角度进行的界定。一方面,税法本质上是一种公法,税法中运用到的手段已经不是一种纯粹的私法手段。另一方面,很多时候公法借助私法手段去实现目的,正是从正当性希望得到满足的角度考量的结果。



沙龙最后,主持人文杰教授再次对侯卓副教授的到来表示真挚的感谢,同时也欢迎各位老师、学子再次来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进行交流。第十五期“桂子山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