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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教授“企业合规背景下的单位犯罪之认定”主题讲座成功举办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2 12:10:30

619日上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主讲的企业合规背景下的单位犯罪之认定主题讲座在8号教学楼8611模拟法庭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彩霞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冠煜、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雷一鸣担任与谈人。我院众多本科生、研究生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正式拉开了帷幕。主持人杨彩霞副教授介绍了主讲人黎宏教授的个人经历及其所获得的荣誉,并对黎宏教授的到来表示了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感谢。

主讲环节,黎宏教授从自己研究企业合规的缘由讲起,介绍了当前大力推广企业合规的现状及其背景,其中以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的里程碑式事件“中兴通讯事件”为契机,从国际社会的合规要求、国内行政部门的压力以及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等角度出来,提出我们刑事法学者现状正在做的工作就是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促进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接下来,黎宏教授谈到了单位犯罪的根本问题: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围绕这一问题,他介绍了目前理论界的几种相关学说。第一种是单位代为责任论,即通过特定自然人的行为与意志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第二种是单位犯罪拟制论,即法人犯罪,实质上是自然人个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实质是对自然人个人刑事责任的拟制和分担;第三种是单位自身责任论,认为不能把单位整体的意志和行为归结为任何个人,也不能把单位犯罪归结为个人犯罪。在此基础上,黎宏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指出应当从从单位自身的固有要素即组织体的制度政策、精神文化等可视要素中寻找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以摆脱传统学说只能借助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来说明单位犯罪的不足。

对于单位自身责任论之下的单位犯罪认定这一问题,黎宏教授也进行了深入的讲解。黎宏教授认为这一问题与刑法理论之间的整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客观方面,单位组成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二是责任方面,单位必须具有主观罪过,即具体犯罪所要求的故意、过失乃至特定目的,以推定的方式来辅助判断单位自身的罪过是具有可行性的。最后,黎宏教授从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的角度,对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自身责任论的必然产物、企业合规制度的刑法效果、企业合规制度的有效性判断、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内容等角度,展开了详细介绍和说明。

与谈环节,李冠煜副教授指出,对于单位合规的本土化的研究,可以结合企业内部的相关规范,以此来认定单位意志,同时他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雷一鸣老师则就为什么要对单位犯罪的范围进行限定以及对其如何界定的问题,与黎宏教授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在最后的现场提问环节,现场同学们就单位犯罪的期待可能性问题、企业合规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向黎宏教授进行提问,黎宏教授都耐心地予以详细解答。

黎宏教授的讲演幽默风趣,高深又不乏朴实,在场师生均表示受益匪浅,其三十年如一日,持续关注、研究单位犯罪的学术态度,更是令在场师生钦佩不已,本次讲座在现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