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实行导师培养制的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2-10-10 00:00:00
为了进一步发挥教师教书育人作用,切实加强高校持续扩招形势下学生教育管理的力度,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在全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施导师制。
一、 实施对象:
1.导师:全院在职在岗专业教师
2.学生:全院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
二、 实施程序:
1.每年九月,由院学生工作小组按照教师、学生人数分组并配备导师
2.导师参与学生一至三年级的全程指导工作
3.导师所指导的学生进入毕业年级后由院学生工作小组安排新生递补
三、 导师主要职责:
1.思想教育(个别谈心、思想辅导等释疑解惑)
2.学业指导(学生课外读书、论文写作、科研立项、暑期调查以及考研等指导)
3.参加并指导学生学年小结
4.特殊时期(院总支认定)配合院学生工作小组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工作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导向、为人师表
2.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异常情况及时向院学生工作小组通报
五、导师待遇:
1.按导师指导学生数计酬,学期末随劳务费一起发放
2.折算方法:导师报酬=指导学生数×30元/学期(暂定)
六、考核与奖励:
1.导师工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
2.导师工作与教师各种评先、评优挂钩
3.每指导一届(三年)后评选一次优秀导师给予奖励(办法另附)
法学院
二○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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